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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殿龙:武汉大学图书馆事件为何男女双方都该处分?

发布日期:2025-08-12 16:12 点击次数:136

起初,笔者无意卷入#武大性骚扰案校方仍未撤处分# #武大图书馆事件不认定性骚扰# 等话题的漩涡。原因有二:其一,厘清事实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审视数小时视频及海量讨论;其二,无论持何种立场,都难逃另一方的激烈攻讦,讨论环境堪忧。

然而,当法院对杨景媛诉武汉大学男生性骚扰案作出“不成立”的终局判决后,我选择发声。这并非投机取巧或“安全”蹭热,而是对当前公共讨论的某些面向深感不安与不满,如鲠在喉,不吐不快。

首先,杨景媛女士在此事件中的行为方式,存在显著争议。

法院已认定其指控的“性骚扰”不成立,这本身就说明了问题。回溯事件起点,当她自感被不适行为侵扰时,最直接有效的应对应是现场明确制止或立即离开。

然而,其后续行为——放弃学习长时间盯梢“取证”,甚至诱导对方写下带有“自证其罪”性质的“悔过书”——明显超出了合理维权的范畴。此举不仅缺乏法律授权,更在程序正义上存疑。

试问,若该男生知晓写下“悔过书”仍难逃后续风波,还会选择配合吗?即便其内心确有不妥念头,对行为的定性也应由法定机关依程序认定,而非由当事人自行“审判”并迫使对方“认罪”。这难免给人以“诱供”之感,也极大削弱了其诉求的正当性基础。

若杨女士坚信遭受严重侵害,正确的路径应是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,寻求专业调查,或要求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。所谓“心存良善不愿毁掉对方”的说法,与其后续主动公开视频、将事件推向舆论风暴中心的行为,逻辑上难以自洽。

其次,武汉大学校方的处理过程,暴露了责任担当的缺失。

杨女士最初选择向校方投诉,校方(如辅导员)已明示处理周期可能较长。但其后,她以“校方不作为”为由,在未经司法程序或校方最终裁决前,单方面将视频公开至网络,此举无疑给学校声誉和涉事学生带来巨大压力,也扰乱了正常的处理流程。

仅此一点,校方基于维护管理秩序和程序规范,给杨景媛其相应的纪律处分(如警告、通报批评等)或取消学位,并非完全无理。

另外遗憾的是,校方在法院判决后,对撤销男生处分的态度依然暧昧不清,将责任推诿给“上级”,这是缺乏担当和智慧的表现。男生屈服压力,配合女生自证其罪,让事情处理复杂化,给学校造成困扰,保持处分并无不妥。

再者,关于涉事男生,法院虽未认定“性骚扰”,但其行为本身并非无可指摘。

即便按其自述仅为“搔痒”,在图书馆这类严肃的公共学习场所,搔痒(无论幅度与部位),极易引发误解,造成对方不适,尤其是不该配合女子自证其罪写忏悔书,让事情处理复杂化。并最终引发轩然大波,给学校带来管理困扰。

校方基于其行为失当及造成的后果,给予一定的校内纪律处分(如警告、严重警告),以儆效尤,维护校园秩序,同样有其合理性。这与法院认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性骚扰”并不矛盾,处理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。

关于舆论场:部分舆论对杨女士的批评聚焦于其“刻薄”,这并非核心。关键在于其维权方式的失当(如诱导“悔过书”、绕过程序公开视频)以及对“性骚扰”定义的过度主观化解读。法院的判决清晰地表明:性骚扰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和程序要求,不能仅凭个人感受或自行“取证”来定论。

男生一方若认为其名誉因不当指控受到实质损害,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(如名誉权诉讼)寻求精神赔偿,当然,他需要对自己当初为何签署那份“悔过书”作出合理解释。

最后,一审(及可能的终审)法院的判决是清晰有力的。

它重申了法治原则:权利的边界不能无限扩张,指控需要证据支撑,认定需要法定程序。社会舆论应就事论事,回归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,避免无限扩大化,更不应“恨污及武”,因个别事件或个别人物而全盘否定武汉大学。拉长时间线,任何一所拥有庞大师生群体的高校,都难以保证不出“败类”。

武大事件暴露的问题,更多是程序执行、危机应对和个体行为失范,将其简单归咎于“学校整体风气”甚至借此攻击整个武大,既不客观,也无助于真正解决问题。换个环境,类似事件的处理未必能比武大更妥善。(毕殿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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