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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恋三次花三万,分手后起诉返还!法院一句“自愿赠与”扎心了!

发布日期:2025-08-31 10:05 点击次数:122

“网恋八个月,见面三次,花费三万元——分手后,男子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法庭,要求全额返还!”

2025年8月,广东省龙门县法院的一则判决,给所有“恋爱脑”上了一课:“自愿赠与”的礼物,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?

这起案件中,25岁的小邵在网游中结识同龄女子小李,为追求爱情,他报销机票、赠送金手镯、订婚戒指,累计花费23220.62元。然而,恋爱仅维持八个月便破裂,小邵愤而起诉,却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。

今天,我来扒一扒此案背后的法律逻辑:为什么法院不支持“恋爱账单清算”?“以结婚为目的”的赠与,到底该如何认定?

案件核心争议:是“情感投资”还是“无条件赠与”?

小邵主张,他赠送金手镯时明确表示“以结婚为前提”,属于附条件赠与(即“若结婚不成,则赠与无效”)。但法院为何不认可?

法律依据:

- 《民法典》第661条规定:“赠与可以附义务。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。”

- 但关键点在于: 附条件赠与需有明确约定,而非单方事后主张。

本案中:

- 小邵虽声称金手镯是“订婚信物”,但未与小李签署书面协议;

- 转账和送礼时备注均为“赠与”而非“借款”或“彩礼”;

- 法院认为,这些行为属于“为促进感情的自愿付出”,而非附条件赠与。

法律视角:

- “恋爱中的甜言蜜语,不能直接构成法律条件”!除非双方白纸黑字约定“若分手需返还”,否则法院更倾向认定为普通赠与。

恋爱中如何避免“人财两空”?

(1)明确资金性质

- 小额红包(如520、1314):法律通常认定为情感赠与,不可追回;

- 大额转账(超5000元):可通过聊天记录备注“这是未来结婚用的”,保留证据;

- 彩礼、订婚礼物:务必书面约定若分手需返还,或通过媒人见证。

(2)警惕“情感诱导”陷阱

本案中小李曾“要求小邵花钱证明诚意”,但法院未认定欺诈,因为:

- 欺诈需证明“虚构事实+非法占有”(如冒充身份、虚构疾病);

- 单纯索要礼物≠诈骗,除非对方根本无恋爱诚意。

(3)分手后如何维权

- 可追回的情况:彩礼、明确附条件的婚约礼物、借款;

- 难追回的情况:日常消费、节日礼物、无凭证的转账。

结语

小邵的故事令人唏嘘,但法律不是“恋爱保险”。

“真正的爱情,从不需要昂贵礼物来抵押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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